劳务派遣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6-03-12 劳动纠纷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风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具体情境和侵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对劳务派遣中风险责任承担主体的全面解析:

一、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 一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要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用工单位实际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并对其工作行为进行直接控制和监督,因此更有能力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 举例:若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司机张某派遣至某物流公司,张某在为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伤行人李某,此时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对李某的侵权赔偿责任。
  2. 补充责任

    • 若劳务派遣单位在选任、培训或管理等方面存在过失,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也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举例:劳务派遣单位明知张某不具备驾驶技能或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仍然将其派遣到物流公司,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劳务派遣单位就需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 派遣员工的个人责任

    • 如果派遣员工的侵权行为是由于其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并且这种过失超出了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那么派遣员工本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过,在劳务派遣的语境下,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通常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并存。

二、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1. 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损害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举例:被派遣劳动者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为王某提供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
  2. 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 如果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了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环境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举例:若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赵某受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殊情境下的责任承担

  •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经营的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除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外,还需与用工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用工单位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总结与建议

劳务派遣中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根据具体侵权行为和情境进行综合判断。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建议各方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加强选任、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派遣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用工单位则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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