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的组织架构中,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两个具有不同职责和权限的关键岗位。行政负责人主要负责民非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决策制定、执行监督等;而财务负责人则专门负责民非的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筹措、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人担任,但出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考虑,实践中通常不建议这样做。因为如果这两个职位由同一人兼任,可能会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监督缺失等风险,不利于民非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此外,从民非内部治理的角度来看,将行政和财务两个重要职能分开,由不同的人担任,可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有助于提升民非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民非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人担任,但出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以及提升民非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的考虑,建议这两个职位由不同的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