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非法办学是否应该先退费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非法办学的情况,相关行政部门在责令停止办学的同时,确实要求退还所收费用。这是法律对非法办学行为的一种明确制裁和纠正措施,旨在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非法办学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
进一步来说,退还所收费用是非法办学行为处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体现了法律对非法办学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体现了法律对受教育者权益的充分保障。在非法办学的情况下,受教育者往往已经支付了学费等费用,但由于办学行为的非法性,其受教育权并未得到合法保障。因此,退还所收费用是对受教育者经济损失的一种直接补偿。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对非法办学行为的全面打击和制裁体系。
综上所述,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办学的情况,相关行政部门在责令停止办学的同时,确实要求退还所收费用。这是法律对非法办学行为的一种明确制裁和纠正措施,旨在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非法办学的情况,建议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