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生效后不执行,利息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二审判决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及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若判决中载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利息计算分为两部分:
若二审判决未明确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申请人可主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起算。
注意:若判决仅要求“支付本金”,未提及利息,则一般债务利息可能不被支持,但加倍利息仍可主张。
若二审判决涉及非金钱给付义务(如返还财物、赔礼道歉等)
迟延履行利息仅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若被执行人未履行非金钱义务,申请人可要求其承担实际损失(如财物保管费、租金损失等),但需另行举证证明损失金额。
操作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判决内容、履行期限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为您细化计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