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不履行债务时,利息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二审判决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
利息计算需严格遵循判决书内容。例如,若判决要求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如15日)履行债务,并明确逾期利息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则逾期利息=未履行本金×LPR×1.5×逾期天数÷365。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明确,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加倍部分”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即年利率6.39%),但若判决已另行约定利息标准,则优先适用判决约定。
若二审判决未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但一审已判决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时,利息计算通常延续一审标准。例如,一审判决债务人支付本金及年利率10%的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后,债务人逾期履行的,利息仍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日,同时需叠加《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注意:若一审未判决利息,二审改判支持利息的,利息计算起点以二审判决生效日为准。
若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原判无利息
债务人逾期履行的,仅需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无需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例如,原判决仅要求返还本金,未约定利息,则逾期利息=未履行本金×0.0175%×逾期天数。
特殊情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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