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未按约结算的 承包人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如 何起算-刘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合同纠纷

关于未按约结算时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问题,核心结论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的起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规则如下: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如分期支付节点、竣工后XX日内支付等),利息自约定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例如,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尾款”,则利息从第31日起算。

  2.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利息自交付之日起算。例如,工程于2023年1月1日交付,则利息从该日起算。
    • 工程未交付但已投入使用的:利息自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例如,承包人于2023年3月1日提交结算文件,则利息从该日起算。
    • 工程未交付且未投入使用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例如,双方因纠纷长期未结算,承包人于2023年5月1日起诉,则利息从该日起算。
  3. 特殊情形:发包人拖延结算
    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如收到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审核,或未约定审核期限但长期不回复),利息可参照上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规则,从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若工程已交付,则以交付日为准)。

实务建议:

  • 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时间、结算程序及逾期利息标准(如LPR的倍数),避免争议。
  • 提交结算文件时,建议通过EMS邮寄并留存签收记录,证明提交时间。
  • 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可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证据,为后续主张利息提供依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合同条款、交付时间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为您分析利息计算的具体金额及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