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需要把第三人写上吗-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行政纠纷

是否需要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写上第三人,需分情况讨论:

  1. 若第三人与新增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请求,但新增请求若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例如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或享有权利),则必须将第三人列为当事人。例如:原诉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现新增请求要求第三人(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需在申请书中明确第三人身份及请求内容,否则法院可能因遗漏当事人驳回申请。

  2. 若第三人与新增请求无法律关联
    若新增请求仅调整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增加赔偿金额、变更履行方式),且不涉及第三人权益,则无需写入第三人。例如:原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现申请增加至15万元,此变更仅影响原被告,第三人无需参与。

操作建议:

  • 起草申请书时,先明确新增请求的法律关系主体,若涉及第三人则需列明其姓名、住所、与案件的关联性及具体请求(如“要求第三人XX在XX范围内承担责任”);
  • 若不确定是否需列明第三人,可附简要法律关系说明(例如:“第三人XX为实际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XXX条应承担连带责任”),供法院审查参考;
  • 提交前核对《民事诉讼法》第59条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避免程序瑕疵。

风险提示:
若应列明第三人而未列明,法院可能依职权追加或要求补正,导致诉讼周期延长;若错误列明无关第三人,可能引发第三人异议或程序争议。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案情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