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这样的并列争议解决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正确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选择单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即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与原因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若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则该仲裁协议无效(除非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且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
原因分析:
-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实行一裁终局制;而诉讼则通过司法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 同时约定两种方式会导致争议解决途径不明确,无法确定究竟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来处理纠纷,这违背了争议解决机制的确定性和唯一性要求。
二、无效条款的实例与影响
- 实例:如一份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
- 影响:该无效条款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面临无法确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困境,进而延误争议的及时解决,增加解决争议的成本和风险。
三、解决办法与建议
重新明确选择:
-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重新明确选择一种单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选择仲裁,需同时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并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确保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如果选择诉讼,则需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仲裁条款的有效约定:
- 明确仲裁意愿:清晰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排除法院管辖。
- 选定仲裁机构:具体写明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避免模糊不清。
- 确定仲裁事项:详细罗列可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范围,确保无歧义。
- 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仲裁条款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注意语言表述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诉讼条款的有效约定:
-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但需注意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例外情况
- 在实务中,若一方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该仲裁协议视为有效,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不应作为常规做法来依赖。
总结与建议:为避免争议解决条款的无效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并确保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你在合同纠纷处理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