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水事违法案件案件来源怎么填-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行政纠纷

水行政水事违法案件的案件来源,通常根据实际发现违法行为的途径进行填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日常巡查发现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非法取水、破坏水利设施等),可直接将“日常巡查”作为案件来源。需记录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及发现的违法行为概况。

  2. 群众举报或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平台等渠道举报水事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的,案件来源填写为“群众举报”。需附举报材料、联系方式(匿名举报除外)及初步核实情况。

  3. 上级交办或部门移送

    • 上级交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交办督办的案件,来源填写为“上级交办”,并注明交办单位、文号及要求。
    • 部门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如环保、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水事违法且需水行政部门处理的,来源填写为“XX部门移送”,并附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4. 媒体曝光或网络舆情
    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公开报道的水事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来源可填写为“媒体曝光”或“网络舆情”,需附报道链接、截图或舆情报告。

  5. 专项行动或联合执法发现
    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如“清四乱”专项行动)或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来源填写为“专项行动”或“联合执法”,并注明行动名称、参与单位及时间。

  6. 事故调查或司法机关通知

    • 事故调查:因水事事故(如溃坝、水污染事件)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来源填写为“事故调查”。
    • 司法机关通知: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通知水行政部门协助调查或移送违法线索的,来源填写为“XX法院/检察院通知”,并附通知文书。

填写注意事项:

  • 真实性:案件来源需与实际发现途径一致,严禁虚构或篡改。
  • 证据支撑:不同来源需附相应证明材料(如举报记录、移送函、媒体报道等)。
  • 程序合规:案件来源是立案的重要依据,需确保程序合法,避免因来源不明导致案件无效。

如有具体案件或填写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