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执法记录仪 被申请人不提供 怎么办-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行政纠纷

若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执法记录仪,而被申请人不提供,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不利推定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执法记录仪(可能包含关键证据),复议机关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认定该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或程序违法,从而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 复议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责任
    若被申请人拒不配合复议程序,复议机关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需承担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以及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 申请人可同步寻求司法救济
    若复议机关未依法处理,申请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或确认违法。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实务建议:

  1. 申请人应向复议机关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执法记录仪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复议机关依职权调取或推定不利后果;
  2. 若复议机关未积极处理,申请人可同步向监察机关举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
  3. 在诉讼阶段,可申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交执法记录仪,或由法院直接认定其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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