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后本期减除费用5000元是否已扣除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您在辞职当月仍正常领取工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即每月50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您当月工资未超过5000元,则无需扣除该费用;若超过5000元,单位在代扣代缴个税时会自动扣除5000元作为基本减除费用,剩余部分按税率计算个税。例如:当月工资8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3000元,再按3%税率计算个税。
若您在辞职当月未领取工资或工资为零
此时单位无需代扣代缴个税,本期减除费用5000元不会扣除。但需注意:若您在当年其他月份仍有收入(如兼职、年终奖等),年度汇算清缴时可能需补缴个税,此时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会统一在年度计算中扣除。
若单位未依法扣除或错误扣除
若您发现单位未扣除5000元导致多缴个税,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请年度汇算退税;若单位错误扣除(如重复扣除或未扣除),需联系单位财务更正申报,或向税务机关举报。
法律建议:
温馨提示:减除费用5000元是法定免税额,单位无权额外扣除或要求您返还。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