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单位为职工补交以前单位社保的合法性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补缴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期间,如果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时段,用人单位是可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的。这是基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相关政策中的明确规定,也符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精神。也就是说,如果新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并且发现职工在以前的工作单位中有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时段,那么新单位是有权(也有义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职工补缴这部分社会保险费的。
然而,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补缴必须基于合法的劳动关系:新单位必须与职工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才能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双方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那么补缴就是不合法的。
补缴时段必须符合规定:补缴的时段必须是职工在以前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时段。如果职工在以前单位已经参保,或者补缴的时段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补缴也是不合法的。
补缴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单位在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补缴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这些材料是证明补缴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严禁虚构劳动关系补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虚构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是违法的。任何声称有“内部渠道”代办社保补缴的都是诈骗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如果新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并且发现职工在以前的工作单位中有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时段,那么新单位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是可以为职工补缴这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但是,如果补缴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存在虚构劳动关系等违法行为,那么补缴就是不合法的,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新单位在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补缴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