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可以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吸收吗-杨书杰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经济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逃税罪是否可以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吸收”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刑法中罪数判断与法律适用的复杂问题。以下是我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概念

  1. 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二、两罪的关系及是否可被吸收

  1. 独立成罪: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逃税罪主要关注的是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主要关注的是发票的虚开行为。

  2. 罪数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这被称为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犯。然而,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常并不构成这种竞合关系。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逃税行为,它只是可能为逃税行为提供了一种手段。

  3. 吸收关系:在刑法中,吸收关系通常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从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然而,在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必然的吸收关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必然导致逃税,逃税也并不必然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

  4. 数罪并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他可能会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即,法院会分别根据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并将两个刑罚合并执行。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一个人既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利用这些虚开的发票进行了逃税,那么法院会分别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法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例如,某人为了少缴纳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这些发票进行了虚假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减少了应纳税额。在这个案例中,该人的行为既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构成了逃税罪,法院会对其数罪并罚。

四、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逃税罪并不能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吸收。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这两个罪名,那么他可能会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因此,我建议您在涉及税收和发票管理的问题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