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直播推销口服液 消费者权益受损能否要求赔偿-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

结合新闻背景,消费者在微信群直播中因推销方虚假宣传购买口服液导致权益受损,有权要求赔偿。推销方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专家身份等手段诱导消费,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可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以下从法律定性、责任主体、维权路径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推销行为涉嫌多项违法

  1. 虚假宣传与欺诈
    根据《广告法》第28条,推销方宣称口服液“凌驾于一切药物之上”“能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属于虚构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同时,主持人“刘文彬”自称“国家生命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若该身份为虚构,则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最低赔偿500元)。

  2. 保健食品违规宣传
    涉案口服液标注“卫食健字”批准文号,属于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4条,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推销方将保健食品宣传为“药物”,违反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广告法》第58条对其处罚,消费者也可据此主张权益受损。

  3. 烟台阿波罗公司的责任边界
    根据新闻,阿波罗公司声明“未与《天寿生命》合作、未授权宣传”,若该声明属实,则公司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消费者能证明阿波罗公司对经销商的违规宣传存在明知或应知(如未及时制止、未公示举报渠道等),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追究其连带责任。目前需等待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结果。

二、责任主体:多方可能担责

  1. 推销方(《天寿生命》栏目组)
    作为直接实施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主体,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消费者可要求其退还货款,并赔偿因欺诈造成的损失(如借款利息、健康损害赔偿等)。

  2. 微信群平台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平台对群内直播内容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若平台未及时处理投诉、未对违规账号采取限制措施,可能承担补充责任。但实践中,消费者需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违规行为存在,难度较高。

  3. 烟台阿波罗公司(潜在责任)
    若阿波罗公司存在以下情形,需承担责任:

    • 授权经销商使用其商标、荣誉证书进行宣传;
    • 未在官网、产品包装等显著位置公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的警示语;
    • 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未履行监督义务(如未定期稽查、未公示举报电话)。

三、维权路径:分步骤主张权利

  1. 收集证据

    • 保存直播录像、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产品包装等材料;
    • 记录推销方承诺的“功效”“专家身份”等关键信息;
    • 若身体受损,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
  2. 投诉与举报

    •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郭女士已做),要求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行为;
    • 向微信平台举报直播账号,要求封禁违规内容;
    • 若涉及跨区域消费(如湖北消费者购买山西推销的产品),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3. 诉讼维权

    • 以“买卖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推销方及可能的责任主体;
    • 诉讼请求可包括: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如借款利息)、惩罚性赔偿(若构成欺诈);
    • 若多人受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提起共同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1. 对消费者的警示

    • 警惕“专家背书”“包治百病”等话术,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
    • 购买前查询产品批准文号(如“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确认是否为正规保健食品;
    • 避免通过微信群、直播等非正规渠道购买高价产品,优先选择线下药店或电商平台。
  2. 对行业的规范意义

    • 保健食品企业需加强经销商管理,明确宣传边界,避免“甩锅”式声明;
    • 平台应完善直播审核机制,对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敏感品类设置前置审核;
    • 监管部门可借鉴阿波罗公司“稽查+公示”模式,建立企业自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五、结合时事的普法教育

本案中,推销方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焦虑心理,通过“专家讲座”“限时优惠”等手段诱导消费,是典型的“会销”骗局变种。根据《刑法》第140条,若涉案金额巨大(如累计销售超5万元),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造成严重后果(如消费者因延误治疗加重病情),还可能涉及“诈骗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消费者需提高警惕,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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