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国企亲属回避规定,这主要涉及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相关规定:
一、亲属定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以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任职回避
回避情形:
- 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 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 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 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回避程序:
- 本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 如果需要回避,将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回避原则:
-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
- 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新任用或新调入人员:
- 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也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三、公务回避
经济关系回避:
-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其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
- 如果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必须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业务往来回避:
- 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
- 如果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特定公务活动回避:
- 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如果涉及本人和亲属,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与党政机关任职亲属的公务回避:
- 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四、监督与处罚
报告制度:
-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班子书面报告亲属任职从业的情况;
- 每年应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
违规处罚:
- 如果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 如果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责任:
- 如果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在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适用范围与实施
适用范围:
-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 未列入管理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的人员,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
- 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备案;
- 如果个别企业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制定内部监管的条款。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