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行为不服提起异议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6-03-04 行政纠纷

对执行行为不服提起异议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主要依据异议的具体类型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 结论:通常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 法律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于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的范畴,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这类异议主要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旨在纠正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程序权益。
    • 举例:若当事人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执行措施,如超标的查封、冻结等,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此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2.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

    • 结论:若不服异议裁定并提起诉讼,则需根据诉讼请求是否涉及财产争议来交纳案件受理费。
    • 法律依据:
      • 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并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每件交纳75元至100元。
      • 若诉讼请求涉及财产争议的,则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分段累计交纳比例如下:
财产争议金额(万元) 交纳比例(%)
不超过1 50(每件)
1-10 2.5
10-20 2
20-50 1.5
50-100 1
100-200 0.9
200-500 0.8
500-1000 0.7
1000-2000 0.6
超过2000 0.5
  • 举例: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并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出执行异议后不服裁定,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并停止执行。若该诉讼请求涉及财产争议,如执行标的价值为500万元,则需按照上述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建议与注意事项:

  •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交纳标准和计算方式可能会因地区、法院政策调整或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提起异议或诉讼前,务必咨询当地法院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 提起异议或诉讼时,应确保异议或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审查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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