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职不在岗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人事管理和纪律处分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处理责任主体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吃空饷”及在编不在岗问题的处理责任主体是当事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这意味着,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应由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启动处理程序,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具体处理措施
长期旷工人员:
- 全年累计旷工满一个月的,要求限期返岗,并给予警告处分。
- 全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限期返岗,退回违规领取的财政资金,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 全年累计旷工满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限期返岗,退回违规领取的财政资金,并给予降级(降低岗位)处分。
- 全年累计旷工六个月以上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追回违规领取的财政资金。同时,县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办理编制、人员、经费等核减手续。
长期病假人员:
- 长期病假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 如果已经丧失工作能力无法正常工作,可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病退申请,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借调人员:
- 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借用人员。
- 确因临时性、突发性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编委会批准,且借调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 对于未履行借调手续且不回原单位上班的人员,财政部门将停发工资,人社部门停签续聘合同。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作辞退处理。
非法领取财政资金人员:
- 一经核实,财政部门应立即停发财政资金。相关人员(或家属)需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主动退回已领取的资金;逾期未退回的,将由纪检监察(或民政)部门追缴。
三、处理程序与监督
- 各责任单位对当事人的处理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以确保处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各单位应定期将处理情况报送县人社局,经县人社局统一汇总审核后,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会审会商,对各责任单位清理工作、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 对于不重视、敷衍等问题的单位,将提出问责建议或作出问责决定,以确保清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四、举报与责任追究
- 县纪委(监察局)等单位设立了专门举报电话,受理各类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的漏报、瞒报事宜,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 对于单位瞒报、漏报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责任,以确保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对于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职不在岗的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人事管理的规范性和纪律性。同时,通过加强监督、鼓励举报和追究责任等措施,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