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的问题之前,需要明确的是,企业人事工作者作为法人代理人出庭时,确实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来证明其与企业的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这一要求并非由某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而是基于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综合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中就包括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应当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领取工资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同样地,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
综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因此,虽然并没有某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企业人事工作者作为法人代理人出庭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但根据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综合规定,提供这些材料是证明其与企业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满足法院对诉讼代理人身份合法性审查要求的必要条件。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