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的遗赠 死亡顺序有先后 知道之日怎么算-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婚姻家庭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遗赠中死亡顺序有先后时“知道之日”的计算问题,核心结论如下:

  1. “知道之日”的确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若夫妻双方通过共同遗赠处分财产,且死亡顺序有先后,“知道之日”通常指后死亡一方实际知晓先死亡一方已去世的日期。例如:丈夫先去世,妻子后去世,妻子在丈夫去世后第10天得知其死亡消息,则“知道之日”为妻子实际知晓的日期(即丈夫去世后第10天)。

  2. “知道之日”对遗赠效力的影响

    • 若遗赠附条件或期限:需结合遗赠协议具体条款判断。例如,若协议约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需在知道之日起30日内接受遗赠”,则后死亡方需在“知道之日”起算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 若未附条件或期限:遗赠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但受遗赠人(如夫妻中后死亡的一方)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民法典》第1124条)。此处的“知道之日”直接影响接受期限的起算点。
  3. 特殊情形:推定“知道之日”

    • 共同居住或密切联系:若夫妻长期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通常应立即知晓,此时“知道之日”可能被推定为先死亡方的死亡日期(即使实际知晓稍晚)。
    • 故意隐瞒或延迟知晓:若后死亡方因故意隐瞒(如子女未告知)或客观原因(如住院、失踪)延迟知晓,需结合证据(如医院记录、证人证言)确定实际知晓日期,避免期限计算争议。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遗赠协议文本、死亡证明、知情证据等材料综合判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提供更多细节(如遗赠协议内容、死亡时间差、知情过程等),我将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