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入职该如何设置试用期-朱家涛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二次入职该如何设置试用期”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是明确且具有强制性的,意味着无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离职后再次入职,还是岗位有所变动,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为其设置试用期。

您提到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虽然有关于“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表述,但这些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对于您描述的具体情况,即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公司仍然不能在该员工第二次入职时约定试用期。因为无论岗位如何变化,该员工仍然是同一用人单位的同一劳动者,所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的是,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需要为劳动者正常缴存公积金等社会保险,不得因试用期而停缴或少缴。

综上所述,对于二次入职的员工,无论其入职的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为其设置试用期。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