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哪条规定伪造证据不能采纳-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行政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伪造证据不能采纳”的具体条款,但该法的相关原则和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对伪造证据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处理依据。具体来说:

  1.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伪造的证据,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不能被采纳。
  2.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五)被申请人答辩的情况和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这一条款并未直接提及伪造证据的处理,但强调了证据在行政复议决定中的重要性。
    • 更重要的是,该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条款间接体现了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即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真实(包括伪造),将可能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虽然它并未直接说“伪造证据不能采纳”,但逻辑上,伪造证据显然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因此不能作为支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 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伪造证据,不仅可能导致其主张不被采纳,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例如,如果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也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议: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或毁灭证据。
  • 如果发现对方伪造证据,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线索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伪造的证据坚决不予采纳,并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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