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中的他人是否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务者-王炀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劳动纠纷

结论: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中的“他人”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务者。

法律解释与背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里的“他人”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它指的是除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主体。

在劳务派遣的情境中,劳务者(即被派遣的劳动者)虽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往往是在用工单位(即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进行工作的。当劳务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其他劳务者(即同一用工单位下的其他被派遣劳动者或直接雇佣的劳动者)损害时,这种损害同样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

从法律逻辑和目的出发:

  1. 保护受害者权益:法律设定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如果将“他人”排除在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务者之外,那么当劳务者之间发生损害时,受害者可能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这显然与法律的目的相悖。

  2. 明确责任主体: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者是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进行工作的。因此,当劳务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的工作指挥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为受害者是同一用工单位下的其他劳务者而有所改变。

  3. 避免法律漏洞:如果“他人”不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务者,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法律漏洞。例如,当劳务者之间发生损害时,双方可能都试图将责任推给对方或劳务派遣单位,从而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赔偿。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务者,可以避免这种法律漏洞的出现。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虽然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中的“他人”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务者,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区分工作损害与非工作损害:只有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是在非工作时间内或非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那么用人单位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2. 追偿权的行使: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其追偿。但在追偿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3.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需要确保劳务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中的“他人”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务者。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工作损害与非工作损害,并合理行使追偿权。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劳务者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如果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