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52条的他人包括建筑物修缮施工人员吗-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1252条中的“他人”在特定情境下可以包括建筑物修缮施工人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条文中,“他人”一词并未明确界定其范围,但从法律逻辑和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他人”应指的是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外的,因建筑物倒塌、塌陷而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建筑物修缮施工人员的法律地位

  1. 作为施工方的情形:

    • 如果建筑物修缮施工人员是受雇于施工单位进行修缮工作的,那么他们通常被视为施工单位的一部分,不单独作为“他人”来考虑。但在此情境下,若因修缮工作导致建筑物倒塌、塌陷并造成第三方损害,施工单位(包括其雇佣的施工人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施工人员个人直接作为“他人”承担责任,而是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
  2. 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情形:

    • 如果建筑物修缮施工人员并非受雇于施工单位,而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如个人承包商)进行修缮工作,且在修缮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塌陷并造成损害,那么他们可能被视为“第三人”,即《民法典》第1252条中的“他人”。在此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实际案例中,建筑物修缮施工人员是否被视为“他人”往往取决于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施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塌陷并造成他人损害,且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那么他们很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可能基于与业主或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建筑物修缮施工人员:

    • 在进行修缮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施工安全。
    • 如因自身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塌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应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并寻求与受害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 对于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者:

    • 在选择修缮施工单位或个人时,应审查其资质和信誉,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如因修缮工作导致建筑物倒塌、塌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应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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