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日是哪几天-张选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劳动纠纷

带薪休假日主要包括法定年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法定年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以下节日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且属于带薪休假:

  1. 新年:1月1日放假1天。
  2.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放假3天。
  3.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放假1天。
  4. 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
  5. 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放假1天。
  6.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放假1天。
  7.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共放假3天。

这些节假日是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带薪休假时间,无论您身处哪个行业或单位,都应当享有这些节假日的带薪休假权益。

二、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在连续工作1年以上后,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的年休假天数依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但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
  2. 累计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10天的年休假。
  3. 累计工作满20年的:每年则可享受15天的年休假。

注意事项:

  • 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之内。
  • 存在一些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包括: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并且其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达到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

特殊情形下的年休假调整:

  • 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进行安排。
  • 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但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必须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对职工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建议:

  • 在享受带薪休假时,建议您提前了解并确认自己的休假天数和休假时间,以便合理安排个人事务。
  • 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您享受带薪休假或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您可以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带薪休假日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