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关于是否必须亲属在场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细致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里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指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虑,确保讯问过程公正、合法,并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当对待或误导。
然而,法律也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因此设定了例外情形。具体来说,如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那么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些人员被统称为“合适成年人”,他们在讯问过程中同样能够起到见证、监督、维权等作用。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讯问询问时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以两次为限更换合适成年人,但对于是否可以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或者更换法定代理人却没有明确规定。这意味着,除了法律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外,应当优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不过,在实际司法办案过程中,也确实遇到了一些复杂情况。比如,有的未成年被害人因畏惧父母责备而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遭受父母训斥而赌气作出有罪的虚假陈述。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机械适用法律,可能会影响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
针对这些问题,实务界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最高检在相关文件中增加了“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的表述,以及“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这样兜底性的条文。这些规定更加灵活地处理了讯问未成年人时参与人的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总体来看,法律目前仍然倾向于优先让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过程。这是因为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更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也更能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监督和维权。当然,如果确实存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等情形,那么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综上所述,讯问未成年人时,并非必须亲属在场,但法定代理人应当是首选的参与人。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等例外情形下,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同时,司法人员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