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国企聘用经理若属于监察对象范畴,监委可以依法对其展开调查;若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委则无权调查。以下为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这意味着监委的调查权限主要针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国企聘用经理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关键在于其是否行使公权力以及是否属于公职人员范畴。
监委在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置等环节。同时,被调查对象也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如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复审等。监委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