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子去世的情况下,两个女儿通常是有继承权的,但具体继承情况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女儿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若被继承人(父母)未立遗嘱,且儿子先于父母死亡,两个女儿有权继承父母遗产中属于儿子的份额(若存在代位继承情形)或直接继承父母遗产(若父母去世时儿子已不在世)。
代位继承的特殊情形
若儿子先于父母死亡,且儿子有子女(即孙辈),则孙辈可代位继承儿子应继承的份额(《民法典》第1128条)。此时:
遗嘱继承的优先性
若父母生前立有有效遗嘱,且遗嘱中未给女儿保留必要份额(如女儿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女儿可主张“必留份”权利(《民法典》第1141条)。但若遗嘱合法有效且未侵犯必留份,女儿的继承权可能被排除。
其他影响因素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