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哪种虚开行为不算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实务的复杂议题。根据目前最高院发布的相关答复、座谈会纪要以及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常见情形:
一、虚开税款不到10万不构罪
- 常见实务案例:为了低成本套现或者为了少交个税等目的,虚开专票但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到10万元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法律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对开环开不构罪
- 常见实务案例:公司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制造虚假繁荣,与其他公司相互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法律依据:最高院答复及座谈会纪要均明确,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虚增销售业绩不构罪
- 常见实务案例:公司为了融资等需要,虚开销项发票虚增销售业绩,同时虚受相应进项发票,但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 法律依据:最高院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实践中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四、虚增资产不构罪
- 常见实务案例:公司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资产(如固定资产等),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
- 法律依据:最高院答复及座谈会纪要均表明,对于此类行为,如果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五、如实代开不构罪
- 常见实务案例:销售方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借用他人公司如实开具发票给购买方。
- 法律依据:最高院指导案例及答复均指出,如果销售方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则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挂靠开票不构罪
- 常见实务案例:李四挂靠公司(或网络货运平台)从事货车运输,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由公司收取运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法律依据:税局文件及最高院答复均明确,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七、不知情(如公司挂名)不构罪
- 常见实务案例:张三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知情。
- 法律依据:最高院相关纪要指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对犯罪行为不知情或未起决定性作用,则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主要包括虚开税款不到10万、对开环开、虚增销售业绩、虚增资产、如实代开、挂靠开票以及不知情等情形。但请注意,每种情形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背景和实务条件,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