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而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严重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从法律精神及目的来看,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合同约定角度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退还以及没收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就投标保证金事宜达成的合意,具有合同效力。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那么一旦投标人出现此类行为,招标人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例如,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若在评标过程中或中标后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没收保证金就有了合同依据。
公平与诚信原则角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诚实投标人的利益。没收投标保证金是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有助于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标中,其他投标人都按照要求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资料,而某投标人通过提供虚假业绩证明等材料获得了中标资格,这不仅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也可能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此时,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制裁,同时也对其他潜在的不诚信投标人起到警示作用。
建议:如果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虚假材料的原件、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然后,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投标人。若投标人对没收决定有异议,可能会引发纠纷,此时招标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遇到此类情况,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