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使用合规性-王锐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

新闻背景中主要描述了陈奕恒粉丝针对其在《我们的少年时代2》中的妆造、角色设定、制作层面等多方面诉求,这些诉求虽主要围绕影视制作与粉丝权益展开,但其中也隐含了与肖像权使用合规性相关的法律考量,尤其是在妆造设计、角色呈现及宣传物料使用等方面可能涉及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下将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新闻背景中的法律分析、对相关方的法律建议等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法使用其肖像: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学生为完成美术作业临摹公众人物的照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展示著名画家所绘人物肖像用于讲解绘画技巧等。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报道重大活动时,画面中出现活动参与者的形象;报道社会事件时,展示事件当事人的画面等。
  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犯罪嫌疑人而在通缉令上使用其肖像,或法院为记录庭审过程、进行法制宣传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当事人的肖像。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拍摄城市风景、旅游景点等公共环境时,画面中可能不可避免地出现路过的行人或游客的肖像。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如寻找走失儿童、发布寻人启事时使用其肖像;对先进人物进行宣传报道以弘扬正能量等。

新闻背景中的法律分析

  1. 妆造设计方面:

    • 粉丝对陈奕恒的妆造提出具体要求,如发型设计、妆容与肤色呈现、服装搭配等,这些要求主要涉及影视制作中的艺术创作自由与演员肖像权保护的平衡。从法律角度看,只要妆造设计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演员的肖像权(如通过恶意丑化、歪曲等方式),且符合影视制作的艺术需要,一般可视为合理使用。但若妆造设计导致演员形象被严重歪曲或误导公众,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2. 角色设定与戏份方面:

    • 粉丝要求确保陈奕恒在剧中的主演地位,包括完整成长线、鲜明反差魅力及专业篮球技能展示等,并反对任何“镶边化”“背景板化”操作。这些要求主要涉及影视制作中的合同履行与角色塑造问题。从法律角度看,若剧组与演员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演员的角色定位、戏份时长等条款,剧组应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演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剧组违反合同约定,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宣传物料使用方面:

    • 粉丝要求确保陈奕恒在海报站位、预告片镜头时长、番位标注上获得匹配待遇,杜绝边缘化操作。这些要求涉及影视宣传中的肖像权使用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剧组在制作和发布宣传物料时,应尊重演员的肖像权,不得未经演员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或误导公众。若剧组在宣传物料中恶意贬低或忽视演员的形象,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或名誉权的问题。

对相关方的法律建议

  1. 对剧组的法律建议:

    • 尊重演员肖像权:在妆造设计、角色塑造及宣传物料使用等方面,应充分尊重演员的肖像权,避免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或歪曲演员形象。
    • 履行合同义务:与演员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角色定位、戏份时长等条款,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演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加强沟通协商:在制作过程中,应加强与演员及其粉丝的沟通协商,及时回应合理诉求,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 对演员及其粉丝的法律建议:

    • 了解肖像权保护法律:演员及其粉丝应了解肖像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权途径。
    • 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若认为剧组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如协商、调解、诉讼等,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或侵犯他人权益。
    • 理性表达诉求:在表达诉求时,应保持理性客观的态度,避免情绪化表达或恶意攻击他人,以维护良好的行业生态和社会秩序。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该事件不仅反映了粉丝对偶像权益的关注与维护,也引发了关于影视制作中肖像权使用合规性的深入思考。随着影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粉丝文化的兴起,如何平衡艺术创作自由与演员肖像权保护、如何规范影视制作中的合同履行与宣传行为等问题将日益凸显。因此,相关行业应加强自律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促进影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理性看待影视制作中的各种现象和问题,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生态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