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被执行后,是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的,但需注意该计划需经债权人同意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当借款人失联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全部债权。
被执行后的还款计划协商空间
即使担保人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如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仍可主动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计划。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中允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包括分期履行、延期履行、减免部分债务等。但需注意:
还款计划的法律效力与风险
实务操作建议
总结: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被执行后仍有协商还款计划的空间,但需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并注意通过法律程序固定协议内容。若您需要具体方案或协助谈判,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进一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