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中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的法律依据-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合同纠纷

在招标过程中,若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通常被视为格式条款,因为其是由招标人单方面制定,并重复使用于多个投标人的。因此,当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不利于招标人(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 法律原则与目的:

    •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通常处于强势地位,而投标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招标人利用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法律特别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有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3. 实际应用与注意事项:

    • 在实际应用中,当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存在歧义或多种解释时,投标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然而,这也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活动时,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对存在疑问或歧义的条款及时提出质疑或要求澄清。同时,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也应尽量使用明确、无歧义的语言,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建议:

  • 对于招标人而言,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确保条款的清晰、明确和无歧义,以减少因条款解释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 对于投标人而言,在参与招标活动时,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对存在疑问或歧义的条款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寻求澄清。在投标过程中,如遇到招标文件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可以依法主张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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