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若选择解除);若未通知或未答复,合同视为解除(2个月期满未选择继续履行时)。 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
2. 合同解除时间的具体情形
情形一:管理人明确通知解除
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立即解除。例如:管理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第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于第32天签收,则合同于第32天解除。
情形二:管理人未通知或未答复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满2个月时,合同自动视为解除。例如:破产申请于1月1日受理,管理人未在3月1日前通知继续履行或解除,则合同于3月1日解除。
3. 实务中的关键点
4.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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