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头并非必须写“自书遗嘱”,但明确标注“遗嘱”字样并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更为稳妥。以下从法律要求、实践风险、优化建议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对自书遗嘱“名头”无强制性要求,但需满足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为:1.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2. 签名;3. 注明年、月、日。法律并未规定遗嘱必须使用“自书遗嘱”作为标题,只要内容能体现遗嘱人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且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即使标题为“我的遗愿”“财产安排”等,也可被认定为自书遗嘱。
但需注意:若标题与内容严重不符(如标题为“日记”但内容为遗嘱),可能因“无法明确体现遗嘱性质”被质疑真实性,增加诉讼风险。
二、实践中“名头”不明确可能引发的风险
三、优化建议:明确标注“遗嘱”并完善形式要件
为避免争议,建议自书遗嘱时:
总结:法律不强制要求自书遗嘱必须写“自书遗嘱”作为标题,但明确标注并完善形式要件能最大限度降低争议风险。若您已书写遗嘱但标题不明确,建议补充签名、日期或重新书写;若需进一步审查遗嘱效力或起草规范遗嘱,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