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追回多发给职工的补偿金:
行使撤销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若破产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存在个别清偿行为(如超额支付补偿金),且该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受益减少,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清偿行为,并要求职工返还多收款项。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若多付补偿金无法通过撤销权追回(如支付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6个月前),管理人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职工返还。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解决
若多付金额较小或涉及职工人数较多,管理人可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例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要求职工自愿返还。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若职工拒绝返还,管理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如撤销权判决、不当得利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划拨等措施追回款项。
风险提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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