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对总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各部门在调解中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合同纠纷

在“总对总”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各部门在调解中主要承担指导、参与、监督及保障调解协议履行等法律责任。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不同维度详细分析:

一、指导调解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部门和组织需积极履行预防化解纠纷的指导职责。例如,金融、劳动、房地产等重点领域的部门,需将纠纷预防化解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政策制定和行业监管全过程,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态势分析和预测预警。这体现了各部门在调解中的指导责任,即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规范等方式,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参与调解的法律责任

各部门和组织需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直接参与调解:对于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纠纷,相关部门应直接参与调解,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纠纷。例如,劳动争议纠纷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参与调解,提供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和指导。
  2. 组建联合化解团队:对于跨地域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各部门应组建联合化解团队,协同开展调处工作。这体现了各部门在调解中的协作责任,即通过跨部门合作,共同解决复杂纠纷。

三、监督调解的法律责任

各部门和组织在调解中还需承担监督责任,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例如:

  1. 规范调解组织建设:各部门需统筹本系统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人员管理及运行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就调解员准入资质、管理机制健全性等提供指导,并联合开展调解组织培育培优工作。
  2. 联合防范虚假调解:各部门需指导本系统调解组织强化依法调解意识,在调解过程中对虚假调解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提示。调解组织、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所在部门报告。

四、保障调解协议履行的法律责任

调解协议的履行是调解工作的关键环节。各部门和组织在调解中需承担保障调解协议履行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完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在先行调解等环节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探索与有关部门建立诚信履行激励机制。
  2. 健全司法确认机制:对于“总对总”调解组织自行或者接受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阶段委托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各部门应协助调解组织提供指导协助服务,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五、结合新闻背景的具体分析

新闻背景中提到,《意见》强调完善重点领域纠纷多元共治体系,加大部门间解纷资源共享和联合调处。这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调解中的协作责任,即通过资源共享和联合调处,共同解决重点领域的纠纷。同时,《意见》还提出加强“总对总”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精准的案件委托调解机制等,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提升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部门在调解中更好地履行法律责任。

总结与建议:在“总对总”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各部门需积极履行指导、参与、监督及保障调解协议履行等法律责任。为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对调解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