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刑事辩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实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一结论基于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受贿罪中,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具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这种共同犯罪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

  1. 主观方面:双方必须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这意味着双方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财物。同时,双方对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应有清晰的认识,且相互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即共同商议或明知对方的行为并予以配合。

  2. 客观方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实施了帮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为受贿出谋划策、沟通联络、接受财物等,或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某个环节。这些行为对受贿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协助、促进等作用。

二、定罪与量刑

对于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定罪与量刑将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以及收受贿赂的数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具体来说:

  1. 利用职务便利的判定:

    • 若主要利用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若主要利用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其他相关罪名。
    • 若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若不能分清主从犯,则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 量刑原则:

    •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原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应用时,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

三、实例分析

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例。若甲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谋取利益,而乙与甲商议并帮助甲收受该公司送来的财物,那么乙就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在此案例中,乙不仅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还实施了帮助甲受贿的行为,满足了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

四、特殊情形

  • 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且难以区分主从犯时,通常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会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量刑。
  • 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仅提供帮助、传递信息等,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法律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受贿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避免陷入共同犯罪的泥潭。
  2. 谨慎交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谨慎交友,避免与有不良企图的人员勾结,防止被利用或牵连进受贿犯罪中。
  3. 及时举报:若发现身边有受贿犯罪行为或共同犯罪的迹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定罪准确、量刑公正。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