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共同受贿。具体分析如下:
共同受贿的构成:
-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受贿要求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这意味着,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必须存在通谋,即双方有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意图和行动。
- 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并分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这一行为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故意,且国家工作人员对此明知并接受,那么双方就构成了共同受贿。
特定关系人与非特定关系人的区别:
- 特定关系人通常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或者其他特定关系的人。这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受贿行为,往往更容易被认定为共同受贿,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更容易形成共同故意。
- 非特定关系人则没有这种紧密的关系,但如果双方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共同受贿。
通谋的认定:
- 通谋是共同受贿的关键要素之一。它可以是事前的通谋,也可以是事中的通谋。
- 事前通谋指的是双方在受贿行为发生之前就有共同的计划和意图。
- 事中通谋则指的是在受贿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
法律后果:
- 如果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共同受贿,那么他们都将面临受贿罪的刑事追究。
- 这意味着,双方都可能面临刑罚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综上所述,非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只要双方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就可以构成共同受贿。在实际操作中,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