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斡旋受贿罪共犯-唐培锋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斡旋受贿罪的共犯,但可能构成受贿罪或其他相关罪名的共犯,具体需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来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斡旋受贿罪,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客观要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3. 主观要件: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非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无法单独构成斡旋受贿罪。然而,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时,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这种情况下的定罪,并非直接构成斡旋受贿罪的共犯,而是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来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体定罪情形

  1.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 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那么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特定情境下,如起到主要作用或教唆作用时)。但严格意义上讲,非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直接构成斡旋受贿罪的共犯,因为斡旋受贿罪特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特定便利条件的行为。
  2. 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 如果双方利用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该罪的共犯。
  3.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 如果双方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那么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共犯或其他相关罪名)。

四、法律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受贿。
  •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任何便利条件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受贿。如果发现身边有此类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 对于共同犯罪: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旦涉及共同受贿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因此,应增强法律意识,远离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定罪和量刑也会有所差异。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