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伤人自行进行伤残鉴定且未经过法院摇号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效力及其认定程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这种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往往具有关键性的证据作用。
对于受伤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其法律效力并非绝对。这主要取决于几个关键因素: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受伤人在自行委托鉴定时,能够确保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人具备专业的鉴定能力,且鉴定过程遵循了科学的程序和方法,那么这样的鉴定结果在程序上是合法的。然而,问题在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往往缺乏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和监督,这可能导致鉴定过程或结果存在主观性或偏见。
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在诉讼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充分的反驳证据或理由,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那么法院可能会对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不予采信,并允许对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的审查与认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对于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证明力和可信度。如果法院认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存在疑问或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那么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重新进行鉴定。
从实际操作和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建议受伤人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通常具备更高的公信力和专业性,且鉴定过程会接受双方当事人的监督和质证,从而保证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提高鉴定结果的采信率:由于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经过了严格的审查和认定程序,因此其采信率通常较高,更有可能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
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通过法院委托鉴定,可以避免当事人因自行委托鉴定而可能面临的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综上所述,虽然受伤人自行进行伤残鉴定在程序上可能并不违法,但从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采信率的角度来看,建议受伤人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