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约定抵押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时,法院一般会支持将实现债权的费用纳入抵押担保范围进行判决,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判定。具体分析如下:
从合同约定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抵押范围(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认定该约定有效,并判决抵押权人对上述费用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键点:合同需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范围,避免模糊表述(如“其他费用”),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被法院驳回。
从费用合理性角度
即使合同有约定,法院仍会审查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合理、必要。例如:
从抵押物价值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抵押权人仅能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若实现债权的费用与其他债权(如本金、利息)总和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法院可能按比例分配或要求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其他债权后,再就剩余价值受偿实现债权的费用。
从程序合法性角度
若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中一并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而是另行起诉,法院可能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与原抵押合同关联性,并可能因“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后续诉讼(具体需结合案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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