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挂靠协议 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责任如何划分-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公司事务

在没有挂靠协议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需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合同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 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合同:

      • 一般原则:即便没有书面挂靠协议,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且被挂靠方实际收取了管理费或从中获益,被挂靠方通常需对外承担合同责任。这是因为被挂靠方允许挂靠方以其名义从事活动,构成了表见代理或默示授权的情形。
      • 内部追偿:被挂靠方在承担责任后,若能证明挂靠关系的存在(如通过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可依据实际挂靠关系向挂靠方追偿。但需注意,内部追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同相对方无需知晓内部挂靠关系的存在。
      • 实例说明:假设A公司允许B个人挂靠,并以A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后因B的原因导致合同违约,C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在承担责任后,若能证明B是实际挂靠方,可向B追偿。
    • 以挂靠方名义签订合同:

      • 明知挂靠情况:若合同相对方明知挂靠事实,即知晓实际履行合同的是挂靠方而非被挂靠方,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由挂靠方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 不知挂靠情况(表见代理):若合同相对方不知挂靠情况,且有理由相信是与被挂靠方签约(如挂靠方出示了被挂靠方的授权文件或使用了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交易),则构成表见代理,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2. 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 建筑工程领域:

      • 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挂靠行为本身违反了建筑市场的准入规定,被挂靠方作为名义上的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
      • 施工侵权:施工过程中因挂靠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通常也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被挂靠方作为施工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 实例说明:假设甲无资质挂靠在乙建筑公司名下承接工程,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丙损失。丙有权要求甲和乙共同赔偿,无论是否有书面挂靠协议。
    • 交通运输领域:

      • 机动车挂靠: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被挂靠方作为车辆的名义所有人,对车辆的安全运行负有管理责任。
      • 实例说明:张三的货车挂靠在李四运输公司名下,张三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人受伤。受害人有权要求张三和李四公司共同赔偿。
  3. 行政责任承担

    • 被挂靠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允许挂靠,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这些行政责任不依赖于是否有书面挂靠协议,而是基于实际挂靠行为的存在。
    •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同样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这些责任也是基于实际挂靠行为及其后果来确定的。

总结与建议:在没有挂靠协议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需综合考虑合同签署方式、合同相对方的知情程度以及具体领域的法律规定。为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双方在挂靠关系建立之初即签订书面挂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已发生纠纷或面临法律风险,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马新丽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事务领域),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