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还款意愿能联系到借款人算诈骗吗-姜超律师|法行宝
2026-01-28 刑事辩护

结论:有还款意愿且能联系到借款人,并不直接等同于不构成诈骗,是否构成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关键在于考察借款时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还款能力与实际行动等多个方面。

一、不构成诈骗的情形

  1. 具有真实还款意愿和能力:

    • 若借款人在借款时即具备还款的意愿和能力,且在借款后持续与出借人保持联系,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逐步偿还欠款,这通常不被视为诈骗。
    • 举例:甲因生意周转需要向乙借款,并明确告知了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借款后,甲按照计划逐步还款,且生意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2. 暂时还款困难但积极沟通并努力还钱:

    • 若借款人因客观原因(如疾病、意外等)导致暂时无法按计划还款,但积极主动与出借人沟通,说明困境,并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筹集资金偿还部分欠款,这也不构成诈骗。
    • 举例:丙因突发疾病导致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向丁的借款。但丙及时与丁沟通,说明情况,并在病情好转后通过兼职等方式陆续还款,这种情况下丙的行为同样不构成诈骗。

二、可能构成诈骗的情形

  1. 以还款为幌子拖延时间且无实际还款能力:

    • 若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无偿还欠款的打算,仅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而借款,虽然表面上与出借人保持联系并偶尔偿还少量欠款,但实际上是以还款为幌子拖延时间,掩盖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且借款人本身并无实际还款能力或资产,这可能构成诈骗。
    • 举例:戊虚构工厂扩大生产需要资金的事实向多人借款,但并未将钱用于工厂生产,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戊仅以小额还款掩盖其诈骗行为,这种情况下戊的行为构成诈骗。
  2. 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任后借款并恶意逃避还款:

    • 若借款人在借款时采用欺骗手段使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借出款项,借款后通过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方式恶意逃避大部分还款义务,即使借款人有少量的还款行为,也不影响其诈骗行为的成立。
    • 举例:己谎称有优质货物待售需要资金进货,向庚借款。借款后,己仅偿还一小部分欠款,便转移财产以逃避剩余欠款的偿还。这种情况下己的行为构成诈骗。

三、综合判断要素

  • 主观意图:考察借款人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行为: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
  • 还款能力与实际行动: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实际采取的还款措施。

四、法律建议

  • 对于借款人:应确保借款时具备真实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并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逐步偿还欠款。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与出借人沟通并说明情况,努力筹集资金偿还欠款。
  • 对于出借人:在借款前应仔细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物。借款后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若发现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或恶意逃避还款义务,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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