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来承担损失,以确保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本身及材料设备损害:
- 承担方:发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此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常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因为发包人是工程的最终所有者,对工程及其相关财产的风险承担有直接关系。例如,若因地震导致在建工程倒塌,那么重建工程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人员伤亡费用:
- 发包人人员: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承包人人员: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这遵循了“谁的人员谁负责”的基本逻辑。比如,若因洪水导致承包人施工人员受伤,那么相关的医疗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 承担方: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属承包人所有并控制,因此其损坏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如人工窝工、机械设备闲置等费用,但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除外)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例如,若因台风导致承包人的挖掘机损坏,那么修复挖掘机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以及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 承担方:发包人。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工程和场地的安全,以及恢复工程的正常使用状态,因此由发包人承担。比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后,为了清理现场和修复受损工程,发包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赶工费用:
- 承担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因为赶工是为了满足发包人的需求,且赶工费用是额外产生的。
共同责任与减轻损失义务:
- 共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能需要合同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例如,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部分工程损坏,且该部分工程既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也涉及承包人的施工工艺,那么损失可能由双方共同承担。
- 减轻损失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如一方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的部分损失可能需由该方承担。比如,在洪水来临前,若承包人未及时转移施工设备,导致设备被淹,那么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需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顺延与合同解除:
- 工期顺延: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发包人应予认可。这是基于不可抗力是承包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 合同解除: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一定期限(如84天)或累计超过一定期限(如140天),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协商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包括已完成工作的价款、材料设备价款等。
通知与证明义务: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是为了确保双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不可抗力事件,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分担、损失赔偿等条款,以减少后续争议。
-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共同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担损失。
- 若双方无法就损失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承担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