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分担原则-齐鹏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针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分担原则主要遵循以下规定,以确保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责任划分原则

  1. 发包人承担的责任

    • 工程本身及材料设备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此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因为发包人是工程的最终所有者,对工程及其相关财产的风险承担有直接关系。例如,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冲毁了施工现场的部分工程和材料,这部分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 停工期间费用: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工程和场地的安全,以及恢复工程的正常使用状态。比如,因地震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留守人员看护现场,这部分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
    • 赶工费用:若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也应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因为赶工是为了满足发包人的工期要求,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承担的责任

    • 施工设备损失: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因不可抗力而损坏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为施工机械设备是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工具,其管理和维护责任在承包人一方。例如,因台风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坏,这部分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部分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如人工窝工、机械设备闲置等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以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比如,因暴雨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无法安排工人进行其他工作,但工人的基本工资仍需支付,这部分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3. 共同责任

    • 各自人员伤亡: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基于各自对自身人员和财产的管理责任。
    • 防损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例如,在火灾发生后,双方应及时组织灭火,防止火势蔓延,若因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工期与合同处理原则

  • 工期顺延: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发包人应予认可。这是基于不可抗力是承包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因持续暴雨导致工程无法施工,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
  • 合同解除: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一定期限(如84天)或累计超过一定期限(如140天),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协商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包括已完成工作的价款、材料设备价款等。这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长期无法履行合同而导致的更大损失。

三、通知与证明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是为了确保双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不可抗力事件,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比如,在遭遇自然灾害后,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及时调整施工计划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承担方式。通过合理的责任划分和工期、合同处理机制,可以确保损失得到公平分担,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若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