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未遂的金额是如何被追缴的-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刑事辩护

受贿未遂的金额追缴,核心结论是:需根据未遂形态、行为性质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一般通过刑事追缴程序处理,但具体方式因个案而异。以下是详细分析:

1. 受贿未遂的追缴逻辑:以“行为性质”为前提

受贿未遂的追缴,本质是对“拟制受贿金额”的司法处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成立需满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三要素。未遂情形下,行为人虽未实际取得财物,但已实施“索取或收受”的关键行为(如约定贿赂、部分交付等),司法机关会基于“犯罪意图的确定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未遂金额纳入追缴范围。

典型场景:

  • 行为人与行贿人约定受贿100万元,但尚未交付即被查获;
  • 行为人已收取部分贿赂(如20万元),剩余部分(80万元)因客观原因未取得。
    此时,100万元或80万元均可能被认定为“未遂金额”,需通过追缴程序处理。

2. 追缴程序:刑事诉讼中的“赃款赃物处置”

受贿未遂金额的追缴,主要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赃款赃物追缴程序实现,具体步骤如下:

  •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在立案后,会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如行贿人准备的现金、银行账户资金等)。若未遂金额已转化为其他形式(如行贿人购买的房产、车辆),也会依法查封。
  •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审查未遂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并监督侦查机关的追缴措施是否合法。若发现遗漏,会要求补充追缴。
  • 审判阶段:法院在判决中会明确“未遂金额”的追缴义务。若行为人主动退缴,可作为量刑情节(如从轻处罚)考虑;若拒不退缴,法院会强制执行(如划扣银行账户、拍卖财产等)。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 特殊情形:未遂金额的“转化”与“例外”

实践中,受贿未遂金额的追缴可能面临以下特殊情形:

  • 金额认定争议:若行为人与行贿人对未遂金额存在争议(如行贿人声称“仅约定50万元,非100万元”),需通过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综合认定。
  • 财物已消耗或灭失:若未遂金额已用于行贿人其他支出(如赌博、还债),或因自然原因灭失(如现金被烧毁),司法机关可能责令行为人“折价退赔”(即按市场价值赔偿)。
  • 行贿人配合追缴:若行贿人主动上交未遂金额,可视为“立功表现”,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 与“既遂受贿”追缴的区别

需注意,受贿未遂的追缴与“既遂受贿”存在关键差异:

  • 既遂受贿:财物已实际控制,追缴直接针对已取得的财物(如现金、房产)。
  • 未遂受贿:财物未实际控制,追缴需基于“行为危害性”和“拟制金额”,可能涉及对行贿人财物的处置。

总结:受贿未遂的金额追缴,是司法机关对“拟制犯罪所得”的强制处置,核心在于通过刑事程序阻断腐败利益链条。若您遇到具体案件,可提供更多细节(如金额、行为阶段等),我将进一步分析追缴的可行性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