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未遂款是否追缴-吴春年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贿赂未遂款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但具体处理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明确追缴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贿赂未遂款,作为犯罪过程中的一部分财物,虽未最终实现犯罪目的,但仍属于犯罪所得范畴,因此必须依法追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此条款定义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即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情况。对于未遂犯,法律仍认定其构成犯罪,并可依据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对贿赂未遂款的追缴,因为追缴的是违法所得,而非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3. 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无论是否既遂,均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

二、追缴原则的具体应用

  1. 全面追缴:贿赂未遂款作为犯罪所得的一部分,无论其数额大小、是否实际交付,都应依法追缴。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2. 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在具体案件中,贿赂未遂款的追缴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未遂款的性质和状态等因素。例如,若行贿行为尚未实现,即无实质性财物互换,追缴工作可能面临一定挑战。但一旦证实有部分财物已发生流动,即便行贿最终未果,该部分财物也应被视为违法所获,依法应予全额退赔或没收追缴。

  3. 主动退赃的考量:犯罪分子主动退赃可作为悔罪表现,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在贿赂未遂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能够主动退还贿赂未遂款,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贿人尚未交付财物,事情就败露了,那么这笔财物一般不会作为贿款被没收,而是会返还给行贿人。但这种情况属于特殊例外,并不改变贿赂未遂款原则上应被追缴的总体原则。

四、实际操作与程序保障

  1. 司法机关的主动追缴:司法机关在办理贿赂未遂案件时,会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和强制措施,以确保贿赂未遂款能够被有效追回。这包括查询、冻结、划扣等措施,以防止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产。

  2. 犯罪分子的主动退赔:除了司法机关的主动追缴外,犯罪分子也有义务主动退赔贿赂未遂款。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

总结与建议:

贿赂未遂款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这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未遂款的性质和状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主动退赔贿赂未遂款,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