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未列明迟延履行利息-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1-25 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时未列明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即使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未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法律分析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为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 立法目的:

    •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规定旨在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生效裁判的严肃性。
    • 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人因迟延遭受损失的补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3. 权利性质:

    •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并非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创设。
    • 申请执行时未主张并不等同于放弃该权利,权利的放弃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4. 法律公平原则:

    • 支持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张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法律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
    • 如果因申请执行人的一时疏忽就导致其永远丧失这部分权益,而被执行人却因此逃避了应承担的额外责任,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实践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申请执行人在最初的申请执行书中未列明迟延履行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只要其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时未列明迟延履行利息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张该权利。如果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