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可以仅由一个子女单独申请执行,需根据继承情况确定适格申请执行人。具体分析如下:
执行申请权的基础是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债权人死亡后,其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执行申请权作为债权衍生权利,原则上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行使。若仅一个子女申请执行,可能因遗漏其他继承人(配偶或另一子女)导致程序瑕疵。
例外情形: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明确授权
实务建议
风险提示
若擅自以单一继承人名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可能提出“执行主体不适格”的异议,导致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续需通过继承程序补正主体资格,可能延长执行周期。
总结:为保障执行程序合法性,建议先完成继承权确认,再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申请或依法委托单一继承人办理。如有具体材料需审核,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