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不是残疾人福利单位 声明函用做到标书中吗-徐萍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合同纠纷

结论:投标单位若不是残疾人福利单位,通常不需要在标书中提供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但需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判断,若文件明确要求所有投标人提交或作出相关声明,则需按要求提供。以下是详细分析:

  1. 从声明函的性质和目的来看
    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的主要作用是证明投标单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如价格扣除等优惠。如果投标单位本身并非残疾人福利单位,那么这份声明函对其而言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其无法基于该身份获得相关优惠。从这一角度出发,非残疾人福利单位无需主动在标书中提供此类声明函。

  2. 从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看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依据,其中会明确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提交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无论是否为残疾人福利单位),或者要求投标人对自身是否为残疾人福利单位作出声明,那么投标单位即使不是残疾人福利单位,也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声明函或作出说明。这种情况下,提供声明函是为了满足招标程序的合规性要求。

  3. 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
    如果投标单位不是残疾人福利单位,却故意提供虚假的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或虚假应标,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取消投标资格、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等。因此,非残疾人福利单位应避免提供不实的声明函。

建议:

  •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是关于投标文件组成和资格要求的部分,确认是否需要提供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
  • 如果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且自身非残疾人福利单位,则无需主动提供此类声明函。
  • 如果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疑问,可及时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沟通确认,避免因遗漏或误解导致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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